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债转股”是指公司与债权人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合意,约定公司的债权人由该公司的债权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债权人的债权变成公司的股权资本。这与“以股抵债”有本质区别,区别在于:“以股抵债”是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的债务人,用股权抵顶债务,而“债转股”是公司的债权人用债权换公司的股权。
债转股:本公司欠债权人的钱,因无法归还,协商吸收债权人成为股东,将债务转化为股权投资。以股抵债:本公司的股东欠公司的钱,因无法归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抵作清偿公司债务之用。
转换方式:可以“以股抵债”,也可以“发股还债”。债转股实施机构 由于银行无法直接作为债转股实施机构,因此现阶段的债转股实施机构主要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全国性AMC、地方性AMC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持股方式:针对尚不需要破产清算的债务企业,AMC通过“以股抵债”方式实施债转股,即将其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成为企业股东。例如,AMC可与企业协商将部分债务转为股权,增加企业注册资本,同时AMC获得相应股权。
以物抵债:与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以物抵债类似,但需注意抵债物的价值评估及后续处理。债转股:指债权人将其持有的债权转换为债务人的股权。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能够降低债务人的杠杆率,改善其盈利状况,同时债权人可能获得较高的超额利润。但需注意市场化交易的要求及后续股权管理。
1、以股抵债,即“股份回购抵债”,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是基于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自愿交易。只要交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交易即被视为有效,并得到法律保护。因此,所谓的“试点”并非必要,且可能引起“寻租”机会,是政府对经济行为的不当干预。
2、“以股抵债”指的是“股份回购抵债”,是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一种手段。以下是关于“以股抵债”的详细解释:核心目的: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实现资金的回收,有效纠正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
3、以股抵债实际上应理解为股份回购抵债的操作模式,其主要目的在于矫正和处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贪污行为,授权上市公司依据特定金额回购控股股东手中的股票,用以偿还由此产生的债务。
1、以股抵债,即“股份回购抵债”,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是基于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自愿交易。只要交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交易即被视为有效,并得到法律保护。因此,所谓的“试点”并非必要,且可能引起“寻租”机会,是政府对经济行为的不当干预。
2、以股抵债是指为了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允许上市公司以特定价格回购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并将回购应付价款与控股股东因侵占资金形成的负债相抵消的一种交易行为。以下是关于以股抵债的详细解释:以股抵债的本质 交易行为:以股抵债本质上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以股抵债”严格的说,应该称作“股份回购抵债”的含义,应该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允许上市公司依特定价格回购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并以回购应付价款与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所形成的负债相抵消。
4、“以股抵债”指的是“股份回购抵债”,是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一种手段。以下是关于“以股抵债”的详细解释:核心目的: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实现资金的回收,有效纠正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
5、相当于用自己的股份来偿还自己的债务,如果给的股份多,那么就是利空;如果给的股份少,那么就是利好。据个例子来说:某公司欠别人1000元,当时该公司的净资产为5元/股,如果给了人家200股算是还债,那么应该是中性偏利好;而如果给了人家100股,那么就是大利好;而如果给人家500股,那么就是利空。
6、“以股抵债”严格的说,应该称作“股份回购抵债”的含义,应该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允许上司公司依特定价格回购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并以回购应付价款与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所形成的负债相抵消。 以股抵债的的目的 以股抵债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